宁波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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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委托理财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系同事关系,王某在日常聊天时,经常在张某面前称其在做个股投资,在股票市场有内幕,并且已经收益颇丰。由于张某同期刚好有几只股票正面临着无法解套要承担亏损的情况,故在王某的一再邀请下,张某将其账户上的20万元转给了王某,委托王某代为炒股。过了两三天以后,王某又说形势很好,邀请张某继续注资,但是由于当时张某账户上钱不多,故予以拒绝了。没想到短短几天后,王某便告知张某,他将张某的20万元与自己的40万元一同汇入某商贸公司账户,随后发现账户资金被冻结,无法提款,声称自己被骗了,并说其已经去报警处理,自然,张某的钱也就血本无归了。

张某对王某的上述反复行为产生了怀疑,就要求王某说明投资买股票的具体情况,但是王某却支支吾吾、前后矛盾。后来,张某调查了王某声称购买的那只股票,一直是利好涨停的,并不存在王某说的情况。张某认为王某骗了她的钱,故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调查与处理:

经律师仔细梳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后发现,本案符合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相关要件,张某的陈述与其提交律师的证据相呼应,不存在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的情况。

王某作为个人并无代客投资理财资质,更无将张某资金投资的相关证据,更未尽到勤勉、谨慎的投资义务,故应当返还张某的理财款项。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是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了委托理财协议。王某个人作为主体,并非金融机构,也并非具备相应资质。王某在理财服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投资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什么都不告知张某的情况下,突然告诉张某自己被骗了。而在张某的一再追问下,王某才发给张某一些截图跟转账记录,告知张某其是在一个第三方app上进行操作。

本案经过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安排开庭。在开庭时,王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以及一些其他证据,但是王某在开庭过程中,也存在着说辞反复的情况。王某自始至终没有向张某披露自己是在第三方的app上操作,只是跟张某说,有一个股票的内幕消息。王某自己的钱被第三方骗取,跟张某的20万理财款是没有关系的,张某的钱,是王某说拿去买某特定股票的。王某说自己被骗了60万去报案了,但是从王某提供的证据上来看,他在2023年1月10日上午报案的,到第二天才跟张某说了报案钱被骗的事情,同时,在10日下午,甚至在张某问:“今天收益怎么样”的时候,还跟张某说:“今天收益是回调的,等后天。”王某第一次报案,只是说了10万被骗的事情,直到第二年,也就是张某起诉前、去向王某一再追问理财款的事情后,才又去报案了50万。王某的行为前后矛盾,非常存疑,极有可能是王某自己在自导自演,欺骗张某。

判决结果与律师分析:

法院认为:张某将自己的资金转给王某,由王某无偿为其管理和操作,双方成立无偿的委托理财关系。王某接受张某款项后,并未在其依法开设的股票账户中进行股票交易,而是在案外人提供的系统内开立的账户内进行操作,并将款项直接打入未经证实的账户内,致张某遭受财产损失。王某的一系列操作明显违反一般的股票交易流程,对张某所遭受财产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张某沉迷于高额投资回报,王某在与张某的微信沟通中,向其介绍了拟购买的所谓高回报股票所需的相关条件(诸如购买前训练执行力、报备、清仓、签保密协议等等),上述条件已展现出不同于一般投资的反常情形。王某对此反常情形,缺乏风险意识,未能察觉到其中的风险,对后续所遭受损失也存在一定过失。法院判决:根据双方的过失情况,酌定王某支付张某150000元。

律师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以及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以及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是从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了委托理财协议。王某个人作为主体,并非金融机构,也并非具备相应资质。双方达成了委托理财,王某在理财服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投资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什么都不告知张某的情况下,突然告诉张某自己被骗了。在投资前期,王某一再告知张某,是自己在本人的账户上操作,王某自始至终没有向张某披露自己是在第三方的 app 上操作。

王某应当审慎履行受托投资义务及报告等其他义务,在投资发生

亏损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是本案中,王某不仅没有及时向张某披露投资现状,甚至编造谎言欺骗张某,明明

是涨停的股票,却说自己被骗了,导致张某的资金受损。并且,王某

自己被骗,是自有资金,并非是张某委托理财的那笔资金,王某自己

被骗跟张某是没有关系的。

典型意义:

    本案对投资人的警示:一、谨慎选择投资渠道,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投资的风险、收益和费用,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避免盲目跟风,避免听信他人的一面之词。二、充分了解受托人资质,投资者在选择受托人时,应该充分了解其投资经验、投资业绩、信用状况等,确保受托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信誉。三、签订书面合同,投资者与受托人应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期限、投资方向、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重要事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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