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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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网购不老药引发的纠纷案

近年来,NMN(烟酰胺单核苷酸)产品受到广泛关注。NMN本身作为一种生物活性核苷酸,具有重要作用,多项研究也显示其对人体可能存在积极影响。然而,关于NMN的抗衰和延寿功效仍存在争议。

2023年3月上旬,梅某在网易考拉平台开设的“SLEKAN海外旗舰店”购买了6瓶名为“SLEKANNMN18000美国进口烟酰胺单核苷酸NAD+9000增强型nmn12000单”的商品,共计人民币3338元。梅某收到产品后,发现该商品外包装和内瓶装显示该商品每瓶60粒胶囊,食用方法为每次一至二粒,每日两次,每一粒含有NMN(烟酰胺单核苷酸)300毫克,每100克含有NMN(烟酰胺单核苷酸)60克,主要功效有激活长寿蛋白,提升机能,保持年轻态,延迟衰老及预防各类老化疾病等。

该保健品的所有标识均为英文,未有任何中文标识,且包装有明显的英文单词拼写错误。此外,商家提供的物流订单显示产品系从香港发货,而非平台宣传的从美国发货,故梅某认为商家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监食经(司)函【2021】4号《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明确指出,NMN不属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的原料,国内禁止NMN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案涉商品与该函中所说的“不老药”完全相符,是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并虚假宣传有抗衰老、预防老年疾病等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除违反上述规定外,商家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在进口的食品中附有中文标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商家销售的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应当退货退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因商家的香港公司与其大陆公司实为关联公司,因此香港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网易考拉作为平台方,在明知入驻商家在其平台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1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NMN在国内的时间线梳理

在我国,NMN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目前仅作为化妆品原料。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NMN原料生产国及终端产品消费国,发迹于近几年。公开资料显示,NMN在2018年左右进入中国,最初主要是通过淘宝海外代购等渠道。

梳理近几年的相关政策,2021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明确指出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

2022年1月,NMN作为化妆品新原料备案通过。目前NMN主要作为化妆品原料,已有部分企业备案通过。

2023年5月,国家卫健委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NMN在内的21种新品种被列入名单之中。

2024年6月,《投资者网》向包括淘宝在内的多个电商平台求证,多家NMN产品店铺客服表示“有国家海关相关规定”“目前情况后续是会下降NMN产品”等。在淘宝电商平台上查找,仍然有大量NMN产品可以进行购买,售价从百元至上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了相关证据,包括商品的购买记录、商品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文件等。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线向店铺购买了案涉商品,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于2021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规定,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即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且该商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因此,法院认为案涉商品NMN“烟酰胺单核苷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另外,被告店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且有义务对销售的食品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对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认真审查。被告店铺在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虽然案涉商品在进口时经过了检验检疫,但是由于其生产日期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售函之后,因此该角度来分析售卖商品也是不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的。

最终被告当庭向原告提出和解,在当庭支付约5倍赔偿款后,原告申请撤诉,本案就此了结,但本案仍具有典型意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成为老百姓食不甘味的天下之忧。在实践中,作为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其对商品的质量、供应、运输等信息均应当也更容易进行审查,因此其应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的,有可能承担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责任。另外,网络购物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消费者权益纠纷,在购买商品尤其是食品药品时,建议消费者选择正规商家,并注意是否具备应有标识,如果购买到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维权的同时也能对商家起到监督作用。

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应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避免盲目追求市场上的“神效产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警惕虚假宣传。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健康权的有所保护,鼓励正当的消费者维权行为,打击非法经营。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同时也提醒商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此案例强调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尤其是对进口食品的严格监管,确保所有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应时刻关注并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符合最新标准,避免使用未经许可的原料。

明确NMN食品地位:NMN在我国食品市场的非法地位,为后续类似产品的市场准入提供了依据,有助于净化食品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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