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创律师简报(2012)第04期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卷首语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业已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从国际上最近频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事件中可以看到,知识产权的作用已日益显现出来。今后我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将会不断增多,我国企业将会为当初对知识产权的淡漠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知识产权的占有、保护、管理以及如何很好地利用知识产权所形成的技术壁垒,参与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无疑是中国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合创动态】
1、2012年6月29日下午,徐自立主任主持召开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半年度工作会议。会议上,徐主任总结了2012年上半年事务所的业务创收、人员变动等情况。总体上讲,我所的业务创收势头良好,人员数量稳步增长。徐主任还与各位青年律师和助理分享办案经验,同时要求各位青年律师规范执业行为,防范职业风险,不断推广自我、开拓案源。
2、2012年7月6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律援助司王旺林处长和宁波市司法局援助中心竺处等一行八人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进行工作调研。
调研会上,徐自立主任详细介绍了我所的法律援助业务、律师培养模式等情况。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自建立以来就非常重视法律援助事业,还专门成立法律援助团队,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3、近日,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李汛、章苏凤等六名律师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政法办牵头,与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社区管理局签约,成为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本年度的社区法律顾问。
签约当日,李汛、章苏凤等六名律师,与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的各社区主任进行充分沟通,了解该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特点和具体需求,确定了本年度的该社区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内容为:1、开展社区“法律适用体检”,帮助修订、完善社区自治性管理文件;2、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3、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社区选举工作,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4、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5、协助社区调解、处理重大矛盾纠纷;6、协助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机制。
4、2012年5月23日,安卓账务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监区文彦先生、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张晶仁律师受邀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做交流访问,并与本所合伙人刘济平律师等多位律师就发展浙江地区企业的海外清账、海外保险、信用调查、投融资等国际化的财务风险管理、合作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交流。
【合创案例】
何某诉宁波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宁波海关查验出宁波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400余箱汽油发电机组使用了“ELEMAX”标识。该标识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何某的商标的近似行为可能构成了对何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011年4月20日,何某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宁波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宁波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2、在中国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甬关法(2011)211号关于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报关单、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各1份、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等等证据。
该案件的被告宁波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委托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钟明律师为代理律师处理该商标权纠纷案。
【答辩意见】
我方的答辩意见要点:
一、原告只拥有elemax泽藤在第7类核定商品的商标专用权,故被告并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原告2008年12月9日同时申请商标“ELEMAX泽藤电机”和商标“泽藤ELEMAX”,申请使用的商品包括发电机组。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多家公司均在频繁使用“elemax”作为展销会展销产品的标识,因此单一的“elemax”并不属于原告,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二、汽油机和发电机组并非类似商品。首先,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表明两者并非类似商品。其次,两者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等方面并不存在混淆。最后,从实践中成品与部件的关系来看,发动机明显是发电机组的通用部件,两者根本不是类似的关系。
三、原被告的商标从外在表现形式上,存在显著的差别。因此,两者从外在表现上也不构成近似。
【法院判决】
2011年9月21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宁波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权侵权。
该判决书载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对此本院认定如下:第一,关于商品是否类似。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界定,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进一步综合比较两者的功能用途等方面,也没有足够的依据可以作为两者属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另外,没有足够的依据可以认定两者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范围上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第二、关于标识是否近似。从颜色组合、立体形状等来看,原告的商标中“泽藤”对中国相关公众更为敏感。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商标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912370号“ELEMAX泽藤”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故不能认定被告在申报出口的汽油发电机组上使用“ELEMAX”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后何某不服北仑区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析案】
本案之所以能够成功,关键在于代理律师钟明律师、潘游律师等律师精心的调查取证、尽心的诉讼服务。首先是钟明律师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讨论、论证,提出有效的诉讼策略,制定了正确的诉讼方案。其次是钟明律师法律团队了解案件事实后,进行了繁杂而详尽的调查取证工作,调取到关键证据;最后是钟明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在开庭前对案件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好答辩意见、质证意见等书面材料,做好充分的反驳准备;在庭审中据理力争,精彩辩论。最终,钟明律师的答辩意见获得法官的支持和认可,被告胜诉。
【律师文集】
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王汉岱律师
最近,苹果与唯冠对IPAD商标权、加多宝与广药集团关于王老吉商标的争夺,引起了社会对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关注。企业管理层已经意识到,以后的市场竞争将越来越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将最终体现为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
因此,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也应提上企业管理者的议事日程。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概念、主要内容及其组织机构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指企业在法律制度的平台上,对企业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形成、利用、收益、处分的过程进行协调和资源优化配置而进行的决策、规划、指挥、监督、协调、控制、保护、鼓励、服务等组织活动。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以创新机制为核心的企业专利权、著作权保护。2、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3、以企业形象、市场品牌为核心的商标、商誉维护。4、以避免及有效追究侵犯自身知识产权行为核心的保护制度。5、其他综合管理。如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危机管理等。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涉及企业的各个层次和部门。其中关键部门是生产经营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生产经营部门决定企业的知识产权政策和管理方针。科技管理部门是新技术、新产品研究部门的直接指挥和计划部门,是企业的技术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载体和发源地。知识产权部门全面组织领导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主要完成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工业产权的取得与维持,处理侵权案例,起草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政策及具体实施措施,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指导意见。
二、我国企业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水平还十分低下,究其原因主要是体制障碍。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以下几个主要不足和缺陷:
(一)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不够充分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在商标保护方面,企业不重视商标权的获得,商标注册意识淡薄,致使商标被他人抢注;企业不及时续展、变更注册,导致商标权流失;企业商标保护意识不强,商标侵权造成企业商标权的流失;企业在合资、合作中商标权流失严重。
在专利保护方面,企业专利意识不强,大多数发明创造没有申请专利,而在获得授权的专利中,企业职务发明专利比例过低。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条件、规章制度,致使获得的专利权被搁置。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许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基本制度或虽然有制度但不合理,无法有效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也没有制定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未形成知识产权产出与转化的激励机制。
(三)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不明确。
一方面由于认定者本身的法律水平,往往作出错误的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判定;另一方面实践中出问题的往往是关于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主要因为由于企业职员在进行职务技术成果开发的过程中,往往采取一些技术上、法律上的手段,试图改变职务成果的性质。这些都有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从而导致企业无形资产流失。
(四)缺乏人才、制度和经费保障。
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也没有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更没有专门的专利权取得、保护等事务的制度和经费开支计划,从而导致专利申请量与其取得的科技成果数极不相称,导致大量专利权利流失。
(五)专利信息的占有量低。
许多企业不重视无形资产信息资源的利用,不重视专利文献和注册商标信息的检索,而造成产品过时、技术落后,并有可能动辄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六)未公开技术秘密的保密措施不严。
我国现阶段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保密制度,专有技术被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在业务谈判中有意无意泄漏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网络信息系统被他人非法进入窃取技术秘密信息、撰写技术研究论文泄漏秘密等事情时有发生。
三、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根据以上论述,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已经成为企业刻不 容缓的任务。笔者拟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层面,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不足和缺陷,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
(一)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部门。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系统性、规范性、经常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部门,能有效改变知识产权工作无主管部门、无专职管理人员、无相应的管理制度,即对知识产权事务无人过问、无章可循的局面。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人员与科技研发部门、产业化部门和产品或技术的销售部门的配合协调,同时明确其职能分工。
另外,企业要重视员工教育和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养。
(二)积极申请获得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于只有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新产品问世,很容易被他人仿制,如不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些知识产权权利是要通过严格的申请程序获得的,确认这类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需要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确认,例如商标权和专利权。所以,要改变过去科技人员完成科研课题后往往习惯于发表论文、进行成果鉴定及申报科技成果奖励,从而公开了技术方案,却不知道先申请专利,或者误以为只要是首创性成果,通过发表论文、鉴定成果即可获得专利权而无须申请的错误想法和做法。科研成果一经产生,即应积极地申请获得知识产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杜绝和制止科研人员将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专利现象。
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严格防止科研人员以个人的名义申请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的情况:制定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制度;以内部规定方式明确职务发明的范围、项目承办人员的职责、权利归属等;管理部门可和有关人员订立合同明确专利申请的归属以及专利权的归属。
(四)维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确定知识产权诉讼的可操作性。
知识产权有法定保护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商标权的期限有其特殊性,可以根据其所有人的需要无限地续展权利期限。如果商标权人逾期未办注册续期,其商标权也可能被注销或被抢注。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是不确定的,该秘密一旦为公众所知悉,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而且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有些权利即使在有关机关授予了权利以后也有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危险。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地维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根据权利的不同期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在知识产权被他人申请撤销或者申请宣告无效的情形下,依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个知识产权都有可能被他人侵犯,这时就需要企业从诉讼的可操作性角度来分析如何防范和应对他人的侵权行为。产品、产品的外观或包装在相同和相似性判断中较直观,也较容易,此类产品适合申请产品或包装物的专利。尽管目前我国的专利法在涉及新产品、新方法的侵权诉讼中采取了举证倒置的原则,但方法专利侵权的取证和技术鉴定依然困难重重。产品的生产设备或工装、模具一般都在企业内部使用,如果这些生产设备或包装、模具具有通用性,可以考虑申请专利,如果是针对特定产品的专用设备或包装、模具,建议还是以其生产出的、在市场流通的产品申请专利保护为佳,这类专用设备或工装、模具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原因也是它们即使获得专利,但诉讼的可操作性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要提交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实践中,在进行侵权判断时,主要对比权利要求书,因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在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最广,其中每一个技术特征均应是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侵权判断,应把独立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逐一进行对比。只有独立权利要求书中各个必要技术特征全部被利用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权利较发明专利容易,费时少、费用低,但是企业在选择以上两种保护方式时,一定要进行充分的文献检索,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以无效程序抗辩和拖延审判日期。对于销售范围广、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如酒类、饮料、医药、保健品、日化用品等,应当采用品牌、商标结合外观设计专利的综合保护策略,少给仿冒者留下任何逃避的空间,以便更有力地打击相似产品的侵权。
(五)保障知识产权的实施和收益。
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应当着重作好这方面的工作,为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提供服务,为取得科研经费拓宽渠道,最大限度发挥知识产权应用价值,体现物尽其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在这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健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转让管理要与本单位经营发展战略有机组合,应健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制度。
2、拟订、审查、管理、协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或者实施有关的专利技术的情况。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人应对许可他人使用的知识产权使用的方式、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许可使用的时间、有关知识产权保密工作等方面进行适时的监督和调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
(六)加强未公开技术的管理。
未公开技术对于专利的申请具有重要意义,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条件之一是其必须具备新颖性,在申请专利获得知识产权以前必须对有关技术严加保密,以防丧失新颖性。而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制定专门的关于技术信息保密制度。公司应制定专门的关于技术信息保密的制度。
2、做好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便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
3、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保护企业未公开技术。企业还可以采取在劳动合同中加保密条款或单独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
4、加强对外交流中的信息及资料的审核。
(作者简介: 王汉岱律师,2002年,浙江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毕业;2002年至2005年,任教于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至今,在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长期处理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法学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办案思维开阔。)
【律师随笔】
简谈新律师与老律师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李汛律师
笔者在“新律师与老律师”的博文中提到,办理案件时是请新律师还是请老律师呢?可能很多人都认为要请老律师,因为在他们心目中律师是年纪越大越好,老律师一方面经验足,另一方面人脉广。相比之下,新律师经验缺乏,人脉上较差。事实上是不是这样呢?
但是,许多人不知道以下几个事实:一、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和司法考试不过短短十多年,老律师法律专业科班出身较少;二、目前行业环境下,我国中小城市的律师大部分靠个人接案,老律师的精力可能大部分都放在开拓案源上;三、近几年,我国的法律法规更新速度很快、数量很多,老律师可能对法律问题的分析上不够细致到位,可能陷入思维局限。
但是,是不是年轻律师就一定比老律师好呢?显然也不是!目前律师的行业体制下,也有很多年轻律师找不到执业方向,实际操作案件的数量不够多,实战经验也比较缺乏。特别是在传统的律师个人“传帮带”的培养方式下,一些年轻律师对待律师事业的庄重,对待当事人的尊重,对待事实的慎重,对待服务的看重等方面,真可谓良莠不齐。
那该如何选择律师呢?建议从以下各方面做起:
一、勤勉尽职的心态比专业更重要;
二、持续的耐心和热情比一时的激情更重要;
三、坦诚低调的为人比夸夸其谈更可信任;
四、紧密的团队化操作的律师团队比单个律师办案更加有效;
五、标准化的法律服务产品是检验律师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
六、多与律师接触。
(作者简介: 李汛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现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为企业就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劳动与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谈判等项目提供嵌入式法律支持、投资模式及风险控制筹划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律师团队】
知识产权专业团队
本团队由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组成,均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专门培训,已经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方案,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本团队的优质服务包括:
1.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商务、宣传、策划等咨询服务;
2.接受委托参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涉诉业务;
3.代理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控、调查、取证,代客户提起行政处罚和诉讼;
4.代为进行知识产权投资、无形资产评估、技术贸易、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咨询、谈判、签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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