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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报告》,合创所担任管理人的傅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入选2021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
傅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受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娄焕晓、严慧慧、卢娜
【管理人】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傅某在2005年开办了一家橡塑模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傅某自2008年开始对外借款,因融资成本较高,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借款本息,橡塑模具厂也倒闭关停。之后,傅某及配偶外出打工,现傅某从事土特产零售工作,其配偶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家庭年收入不足9万,家庭资产仅有拆迁可获得的房屋及少量拆迁款,因尚未补足购房款,也一直未能拿到房屋并对外出售偿债。2019年有1名债权人起诉傅某偿还借款并进入执行程序,后陆续有10余名债权人向宁海法院起诉。经了解,傅某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务本金达300万,涉及债权人近30人,基本为债务人的同学、朋友以及同村人,对债务人的品格、家庭、资产等都较为了解,具备尝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现实基础。后傅某向宁海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宁海法院于2021年5月29日立案审查,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截至申报期满,管理人共接受32名债权人共计500余万债权申报,除拆迁公司外均为自然人。经审核,管理人最终确认27名债权人共计350余万债权,不予确认的包括未约定利息等。经管理人调查,傅某尚有一孩在上大学以及母亲需要赡养,傅某及配偶的收入与日常经营、开支、信用卡还款等基本持平。名下有位于非主城区的拆迁房屋一套,尚欠拆迁公司购房款30余万;拆迁款10余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傅某名下有其他土地和房屋,但经管理人核查,部分是挂名、部分早已出售用于归还债务,上述情况也向债权人会议进行通报,无债权人提出异议。
2021年10月,宁海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报了债权审核结果以及傅某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主要内容为:1.拆迁获得的房屋通过拍卖,优先偿还购房款后,剩余款项按照管理人审核的债权金额按比例分配;2.在前述分配比例基础上,傅某承诺在5年内提高10%比例并保证债权最终清偿比例不低于35%。经表决,二名债权人不同意清偿方案,要求清偿比例不低于50%,清理程序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不同意的二名债权人债权金额不大,仅为15万余元,相差比例也仅为15%。其他债权人主动提出债权转让方式,不同意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由受让的债权人支付差额。最终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债务清偿方案。现宁海法院已裁定认可清偿方案,并进入实施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的集中清理工作具有典型意义,一是探索全体一致决原则的灵活适用。经管理审核确认的债权人数有27名,除拆迁公司申报的购房款外,其余债权人均为自然人;经第一次表决,通过率即达到人数的74%以上、金额的95%以上。同时,对于不同意的债权人,主要考虑到债权金额不大、相差不多,若因此导致清理程序无法进行,那么其他债权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的成本也远高于受让债权支出的费用,进而通过其他债权人补足差额方式受让不同意债权人的债权,以达到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清偿方案。另外,债务人现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信用卡债务不作申报,由债务人的经营收入自行偿还,避免金融债权表决困境。二是一揽子化解纠纷,推进诉源治理。债务人仅有1件执行案件,若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预计产生64件诉讼、执行案件,另外,以管理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也将产生诉讼费、执行费15万余元,这将直接影响到资产处置后的可分配金额,降低了清偿率。而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一揽子化解纠纷,取得了很好的诉源治理成效。
在承办此案中,柴丹丹律师是承办团队负责人,成员包括任筱丹、仇倩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