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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盛汉律师作走私罪辩护探析主题讲座

12月8日晚,合创所启明刑事团队周二夜学活动在大会议室如期举行,团队核心成员王盛汉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以《走私罪辩护探析——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为例》为题,从罪名解析、辩护要点、办案体会及其他现存问题等几方面分享了多年来总结的经验和个人观点,并结合最近代理的案件展示了律师辩护应该注意的几个关键专业知识点。

王盛汉律师曾担任海军军官,之后在刑事侦查、司法领域浸淫多年,对于海事、走私犯罪案件辩护驾轻就熟,比如在办理一起涉外人员的走私案件中,取得了不起诉的良好效果,在办理其他走私案件中,也取得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良好效果,甚至细化到财产辩护,保护了当事人的大量合法财产。

首先,他以对刑法规定的罪名及罪状解析为切入点,将走私行为、走私对象进行了分类,便于后续辩护思路的展开。目前我国走私犯罪通过不同的行为和手段可大致分为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后续走私、间接走私(牵连走私)等。而由于走私对象不同,刑法规制的罪也存在以下差别:一、普通与特殊的关系,如毒品、淫秽物品、武器枪支、文物等;二、法定刑有区别:普通货物5年以上或以下;特殊物品则分为三年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上;三、在具体的量刑方法上也存在着区别。

 随后,他分享了一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案例。该案中,公诉部门以犯罪嫌疑人走私的动物冷冻制品无许可证为由,将其全盘定性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从而提起公诉。但是涉案货物,部分属于来自疫区的动物制品,还有部分属于来自非疫区的动物制品。检验证书在走私犯罪侦查中通常以鉴定意见的形式对走私犯罪的货物进行定性,结合到该案中,检验证书将走私的“冻品”认定为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所依据的是《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上述行政法规中虽然有“禁止进口货物、物品”的规定。但是,这些“禁止类物品”,能否就直接被视为刑法所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而加以框定?而根据我国2014年关于走私案件《解释》第11条所列七种货物、物品,包括“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均属“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该条规定不包含“来自非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也就是说,“来自非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刑法意义上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对货物进行全盘认定,值得商榷。由于里面牵涉到较深的专业知识,值得我们律师在上面下功夫做研究。

接着,他重点讲解了走私犯罪辩护实操中的几个要点,如案件在侦查、公诉、审判上的管辖单位、走私犯罪在不同阶段不同海域上的认定、“禁止”货物由于进出境许可不同的分类认定、罪名及罪数的解析、不同方式躲避海关监管其认定犯罪既未遂标准也不同,以及主犯与从犯的认定等等,特别是走私犯罪由于其跨越的阶段多,人员杂,查明抓捕困难等特点,经常会出现全案到案犯都是从犯没有主犯的独特现象。通过还原案件办理过程,剖析、详解了在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细节。

 最后,王盛汉律师总结道:其一要深入把握法律问题,全面了解客观事实,关注并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多研究相关的知识点;其二大胆进行全面辩护,把握法律定性及罪数,查询案例辩护,做好案例检索、详细咨询专家意见,厘清涉案财产及罚金;其三认罪认罚程序选择上,及时申请越早越好,积极退赔退赃,准确量刑并积极协商,对当事人进行辅导并征得认可。

分享结束之后,与会律师纷纷表示收获满满,并进行交流互动。团队核心成员徐自立律师表示,最近刚代理了类似案件,对于王盛汉律师的分享深表认同,非常具有专业性,很有指导意义,不仅给在座的年轻律师上了一课,对其本人也是深有启发。团队骨干陈启怀律师也就是否具有许可证构不构成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观点与王盛汉律师进行了意见上的交流,充分阐释了各自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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