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利益至上、法律和事实至上
10月27日晚,合创所启明刑事团队周二夜学活动在大会议室如期进行。本期由赵微律师以《定罪逻辑与辩护逻辑的博弈》为题,从定罪思维与辩护思维的对立统一关系出发,就定罪思维与辩护思维在同一律、矛盾律及排中律上的博弈等方面入手,与大家进行交流分享。
赵微律师首先明确逻辑思维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地位,以逻辑的概念作为切入点,介绍了逻辑和逻辑思维,并进一步讲解逻辑思维的规律、方法和作用。她指出,刑事庭审中的控辩双方需打破对方的控告或辩护思路,实质是思维逻辑的交锋。
接着,赵微律师阐释了定罪逻辑与辩护逻辑的对立统一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其既是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之下进行博弈,又存在思维目标、思维方法与取证能力悬殊的差异。她强调,定罪是证立的思维,目标是认定嫌疑人有罪或罪重;从思维方法上看是建构的思维,主立局,更像是盖房子。而辩护是证伪的思维,目标是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从思维方法上看是解构的思维,主破局,更像是拆房子。随后,她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三个层面,阐释了定罪思维与辩护思维博弈的具体体现。
同一律的内容,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基本内容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A(或"A→A") ,“A蕴含A”。同一律要求思维必须具有确定性,具体体现在:其一,法律概念、司法判断自身的同一;其二、定案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同一;其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同一。同一律要求思维的确定性,但并不否认思维的发展变化,并不要求客观事物保持同一,绝对不变。违反同一律要求则会产生混淆词项的逻辑错误和混淆论题的逻辑错误。
矛盾律,也称为“不矛盾律”,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关于同一对象的思想必须始终保持一致,不能前后颠倒。就命题而言,矛盾律适用于“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由于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上一个事件不可能即存在又不存在、既真又假,因此我们不可能对同一命题作出不同的断定,不能既断定它真,又断定它假。矛盾律的要求体现在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不可能都真,必有一个是假的。在现代逻辑中,┐(A∧┐A) ( 读作A合取非A是假的 ),∧的意思是合取,两者都是真的。例如,我们不能既断定“这个证人的所有话都是真的”,同时又断定“这个证人的有些话不是真的”。逻辑矛盾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做出互相否定的表述时所产生的逻辑错误。因此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称为“自相矛盾”。
赵微律师以《韩非子》中自相矛盾的寓言为例,生动阐释了违反矛盾律要求产生的逻辑错误,并进一步提出了相互矛盾的命题和相互反对的命题的概念,就“上反对”与“下反对”进行了讨论交流。她指出,我们在办案中要学会发现矛盾的言词证据,以此反驳、切断控方的证据链条。
排中律,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关于同一事物的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可能都是假的,必有一个为真。排中律要求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我们必须作出明确的选择,必须肯定其中之一为真。需要注意的是,排中律适用于“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存在第三种可能),这与矛盾律适用“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非此即彼)有所不同。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对表述的两个互为矛盾的命题,或者两个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命题,既不肯定这个,又不肯定那个,就会违反排中律的要求。违反排中律的要求而产生的逻辑错误,称为“模棱两可”或“模棱两不可”。在排中律的实际运用中, 对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命题固然可以由肯定推否定,并且由否定推肯定;但对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命题,却只能由否定推肯定,而不可由肯定去推否定。
课后,赵微律师与参会人员互动交流,就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体现展开了精彩的讨论。各位律师表示收获良多,认识到刑事辩护的本质是控辩双方逻辑的博弈,同时分享了自己在办案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