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创所忻芙蓉律师承办的一起法援案例——《为残疾人朱某某交通肇事提供法律援助案》,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自十年前有了1+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这种形式以来,忻芙蓉律师一直很佩服那些前往国内律师资源缺乏地区,进行法律援助的志愿者。2018年底,忻芙蓉报名参加了浙江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有幸入选被派遣至衢州衢江团队做一名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期间,承办了残疾人朱某某交通肇事法律援助案,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2日8时许,朱某某携其妻子邓某某、女儿朱某某、邓某、奉某某一行五人驾驶小型轿车从云南省镇雄县出发前往浙江省浦江县,途中车辆由朱某某和邓某轮流驾驶。2月23日21时40分,朱某某驾驶小汽车途经G60N沪昆高速北复线往杭州方向76公里附近时,追尾碰撞由陈某某停在高速快速车道内施救抛锚车的中型非载专项作业车,造成作业车驾驶人陈某某、朱某某、及乘车人邓某某、邓某、奉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邓某某、邓某、奉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2月25日,邓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因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邓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颜面部多处挫裂创、擦挫伤,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等,评定为轻伤二级;朱某某因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多发脑挫裂伤,颅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双侧眼眶多发性骨折等损伤,暂定为轻伤一级;奉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额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衢州支队四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邓某某、邓某、奉某某无责任。朱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被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6月13日,朱某某因经济特别困难,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院将援助申请转交至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忻芙蓉律师为朱某某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阅卷了解案情,会见被告人朱某某。承办律师了解到,被告人朱某某根本没有能力对本案相应的损失予以赔偿。按照司法实践,涉嫌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只有赔偿好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才能获得缓刑。但本案的被告人在事故中致残,其妻子也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还面临着需要独自抚养四个未成年子女的困境。承办律师打算着重从朱某某实际困难出发,并结合朱某某的认罪态度及其表示愿意待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赔付被害人的积极态度等,为朱某某提供辩护意见。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表示愿意待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赔付被害人。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情节;二是被告人朱某某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三是被告人朱某某妻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被告人朱某某自己的一只眼球因本次事故受伤被摘除而成为残疾人,其尚有四个未成年亲生子女需要抚养,朱某某虽没有能力对本案相应的损失马上予以赔偿,但其在庭审中积极表示愿意待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赔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为了化解社会矛盾,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并给予其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2019年7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点评】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的犯罪,不能仅以经济赔偿作为决定从轻处罚的条件。上述规定虽没有明确特殊情形,没有赔偿完毕也可以从轻处罚。但上述规定明确不能仅以经济赔偿作为决定从轻处罚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从轻处罚并不以经济赔偿作为绝对的考虑情节。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以社会矛盾化解为主基调,在法庭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提出了从轻处罚,给予被告人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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