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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尽心辩护,被告人终获缓刑

 

徐律师尽心辩护,被告人终获缓刑
 
【案件简介】
2013年3月,徐自立律师在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接待了韦某的家人。原来,韦某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以涉嫌诈骗罪而刑事拘留,其家人万分着急。
2011年8月,韦某向家人隐瞒真实经济情况,向文某某以高利贷借款人民币65万元,并出借给亲戚购房。此后,韦某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缓解还款压力,其称可以与文某某合作海鲜生意,指使他人伪造了“国电浙江某某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的印章,以“某某发电公司”的名义,与文某某订立“海鲜购销合同”,并加盖伪造的印章。文某某订购了200余万元的海鲜产品后,交付给韦某。谁知,韦某发现销售海鲜产品很困难,只能将大多数产品一直储存于某某电厂的冷库内,因而韦某无法给文某某支付海鲜的货款。为缓解文某某索要高利贷借款及货款压力,韦某伪造“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公章,谎称可以将某某电厂的废旧电器交给文某某处理,还伪造了“物资出厂审批单”、“委托书”、“通知”、“补充通知”等文件且加盖伪造的公章。在文某某的要求下,韦某多次写下借条。
韦某不仅撒下弥天大谎,而且犯下了大错。随着文某某等多次催债,韦某无力偿还。只得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律师办案】
徐自立律师接受韦某及其家人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了韦某,详细了解案情。韦某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以涉嫌诈骗罪而刑事拘留后,而且涉案数额较大,对其处罚可能较重。随后,徐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召开多次案情分析会,最终经过讨论及辩论后达成一致意见:认为韦某的行为可能构不成诈骗罪,而是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徐自立律师团队遂准备了详实的证据材料及辩护意见,递交给司法机关,尽可能按照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未以诈骗罪对韦某批准逮捕,而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对其批准逮捕。后在律师的指导下,韦某家人协商,积极进行退赔事宜。徐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件进展,与主办法官联系,沟通案情。
【一审判决】
    2013年8月6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韦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徐律师在本案中体现出深厚的经济犯罪法理功底、高超的办案艺术,深深感动了客户。对此办案结果及效率,客户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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